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杰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都大道北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605J。
被执行人:云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D3幢2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87399822C。
关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其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705执2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德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