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21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605J。
法定代表人:杨成。
被保全人: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十一号逸翠园i都会3幢单元10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3056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8081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