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726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谋,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刘观标。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曹钟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李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