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初174-2号
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
诉讼代表人: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强,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鸽。
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刘观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1.30元,减半收取40250.65元,由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红哲
审 判 员 郭 潇
人民陪审员 王景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冰洁
书 记 员 孟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