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初174-2号

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

诉讼代表人: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强,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鸽。

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刘观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1.30元,减半收取40250.65元,由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红哲

审 判 员  郭 潇

人民陪审员  王景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冰洁

书 记 员  孟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