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2民初370号之二
原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观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向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21年10月14日,原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1.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11.5元,由原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