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5财保4号
申请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608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定边华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长城北街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30532720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晖泰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1-13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277275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定边华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晖泰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8586083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定边华晖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晖泰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8586083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二、冻结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