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3破62号之二 申请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2021年3月15日,本院根据南京XX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坤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0日,指定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昊坤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昊坤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AXXX**的小型汽车已拍卖成交,由买受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以人民币102,600元拍得;昊坤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KXXX**的小型汽车已拍卖成交,由买受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以人民币114,900元拍得。故请求本院裁定强制过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有职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现沪AXXX**的小型汽车、沪KXXX**的小型汽车均由买受人拍得,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沪AXXX**的小型汽车归买受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所有,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沪KXXX**的小型汽车归买受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所有,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买受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可分别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