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鞠风兰、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第97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
委托代理人:马洪亮,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福宽,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珊,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