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北京山水置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东里**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华瑞联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山水置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瑞联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山水置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华瑞联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瑞联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山水置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五万三千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5元,由申请人北京华瑞联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于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