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唐盛足疗保健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6679号
原告: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楼-903。
法定代表人:纪树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利,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唐盛足疗保健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环城东路015、016(32-35)号商铺。
经营者:***,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唐盛足疗保健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宫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