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2592号之一
原告:天津金航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9788709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立业物流园C-208-9室。
法定代表人:林洪海,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3334516H),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号楼-903。
法定代表人:纪树永,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马兴国,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天津金航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马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鸿艳
人民陪审员 王俊玲
人民陪审员 刘千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