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01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号楼-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兑***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知业道13号102室-2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