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015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号楼-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兑***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知业道13号102室-2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天津市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107,965.55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7,965.55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