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2272号
申请人: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昌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昌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昌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昌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隋姗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