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5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