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昌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5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皮尔蒙特(大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