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0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明辉。
被执行人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龙光。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为440485.65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李盛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