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催3号
申请人: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男,汉族,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XXX,出票人为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五万元,出票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收款人为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