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桂0105民督102号

申请人:**团,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下甲乡陇凤村弄瓦屯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稳,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花坪镇浪筛村龙刀屯003-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3××××××××。

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廖××。

被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3号。

法定代表人:廖××。

被申请人:廖××,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六站镇那排村,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8××××××××。

被申请人:吴××,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清湾镇中龙村。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7××××××××。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工作,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资5283元,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2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廖××、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团工资5283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廖××、吴××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夕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