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与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1885号

原告: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608067459XT,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族苗族自治州影山镇友芝村。

法定代表人:柏志远,系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1984年3月27日生,住独山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452327T(8-1),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廖梓良,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12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付,贵州律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韦祖钦,男,1962年12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付,贵州律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经被告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韦祖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38元,减半收取计28019元,由原告独山县影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陆荣森

人民陪审员  陆金代

人民陪审员  岑义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