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台源镇三和村下永关组20号。
被执行人: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北流市一环西路0001号中央广场2号楼31层3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452327T。
法定代表人:廖梓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梓良,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六靖镇那排村大头根组69号。
被执行人:顾秋玲,女,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石窝镇大朋村大屋组47号。
被执行人:谢美兰,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邕武路中纤里177号。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高峰社区中纤里17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梓良、谢美兰、顾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北军
审判员  周小平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韶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