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桂0105民督93号
申请人:***,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花坪镇烟棚村布哈屯02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稳,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花坪镇浪筛村龙刀屯003-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3××××××××。
被申请人: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廖××。
被申请人: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3号。
法定代表人:廖××。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六站镇那排村大头根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8××××××××。
被申请人:吴XX,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清湾镇中龙村坡头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7××××××××。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工作,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资8458元,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845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吴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845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吴XX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夕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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