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桂0105民督90号

申请人:艾某某,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甘田镇九洞村,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花坪镇浪筛村,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3××××××××。

被申请人:广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广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廖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六站镇,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8××××××××。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清湾镇。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7××××××××。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工作,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资5283元,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2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廖某、吴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艾某某工资5283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廖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夕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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