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民终2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弘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937649T。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号弘运鑫鑫广场*座。
法定代表人:熊本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善全,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信阳市弘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阳市弘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其一,起诉状、开庭传票未合法送达被告信阳市弘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导致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其二,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当。一审查明工程未结算,且原告起诉的证据也只有他人证明照片,案件事实不清,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其三,案外人***、***、熊心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未通知或追加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信阳市弘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道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