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49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甲70号楼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青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025日作出(2019)京03民终1432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到期支付北京青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955万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青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1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青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青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青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科
审  判  员   赵成杰
审  判  员   杨景军

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