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2民初2364号
原告:**中,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徽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原告**中诉被告安徽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