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522民初3070号
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70422088T。
法定代表人:潘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治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81214080。
法定代表人:王保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0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刘承建,男,汉族,1969年12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邱华安达公司”)与被告安徽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运成公司”)、***、刘承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治伟,被告安徽运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承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邱华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680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5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运成公司承建霍邱县众兴集镇红卫新村新农村改建项目,被告***、刘承建系霍邱县众兴集镇红卫新村新农村改项目实际施工人。2016年7月22日,被告***、刘承建以被告安徽运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商品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合同对单价、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截止2018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172立方米,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5680元。供货结束后,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运成公司及***辩称:欠款属实,请求分期付款,利息不承担,愿意承担诉讼费。
被告刘承建未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安徽运成公司及***对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持有异议,认为签订的是400方结款,但是实际混凝土只使用200方,并没有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没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供货合同,而是选择了其他供货单位,且工程已结束,被告逾期付款显属违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霍邱华安达公司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华安达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货款,被告违约,除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徽运成公司虽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但与原告并不存在买卖上的合意,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当庭放弃了要求被告刘承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且被告***亦认为刘承建在本案中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5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518元,合计款861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计9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遵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茜
书 记 员 周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