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212号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万寿街95号锦兰公寓8幢00020。
法定代表人:寿柳青,董事长。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91执保21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盛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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