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等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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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万寿街95号锦兰公寓8幢000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890196196。
法定代表人:寿柳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阳,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林,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互,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4日依职权追加了**互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何阳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章巧燕
代书记员何佳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