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48号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6212168B。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8901961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 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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