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057947441。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1#写字楼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8781878E。
负责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9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