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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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14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0579474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妍春路42号3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6305T。
法定代表人:吴诶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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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公园大地支行的银行存款800000元(银行账户账号为7562********)。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公园大地支行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银行账户账号为7562********);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5××**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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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