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68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西、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息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淮河路北段iv>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万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息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09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南万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息县交通运输局的执行,并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执68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