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民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经三路北段63号12号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71202C。
法定代表人:翟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旺,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85495X。
负责人:朱焰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辉,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林,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房,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方,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马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4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4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7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7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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