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千川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1227号
原告: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63号12号楼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翟跃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泽,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许昌千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南环路豫中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史秀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许昌千川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许昌千川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许昌千川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许昌千川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常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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