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民初3980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71202C。
法定代表人:翟跃进。
被告:**,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9577元,减半收取4788.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杨晓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