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保612号
申请人:江苏国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湖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67029100。
法定代表人:杨文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成,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09276B。
法定代表人:杨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国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粮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粮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路新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870000元,保单号为131B3046720200000179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粮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