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保447号
申请人:江苏国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67029100。
法定代表人:李文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华兴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盈溪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19657。
法定代表人:林江坡,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国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华兴面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华兴面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8万元,保单号为PZDM20203204000000077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华兴面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