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16563号
原告: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荔新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少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魏勇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以下简称天河代建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350000元及7364.38元利息(单位为人民币,下同;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2月3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9日,此后的利息计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天河区旭景西街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于2019年9月25日缴纳投标保证金35万元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并进行投标。被告于《招标文件》中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后的半个小时内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此规定预留给投标人的解密时间较短,属于不合理的规定。事实上,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且不是每一次都能一次性完成解密的,《招标文件》作为此项工程的重要环节,应当考虑这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可该文件给予投标人的解密时间如此之短,亦未规定解密失败后的补救措施,只是一刀切地规定“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事后原告向被告释明原因,被告却不予理睬,只是机械地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此外,同样属于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告按照要求诚实投标,依约支付保证金,但后果却是保证金被没收,而那些没有依约缴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却反而没有其他责任,这一情形有违常理。另,原告依法参与招标活动,至今未出现违法违规之操作,此次因未及时解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亦未影响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即没有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然被告却以原告未予解密为由没收原告全部的投标保证金,被告这一行为亦不具有合理性。综上,被告没收原告的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辩称:1.被告不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35万元具有法律依据,相关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31条第一款的规定。2.原告和被告之间已就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达成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被告不予退还符合合同法约定。保证金已于2019年11月29日上交至天河区财政局。3.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
三、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天河区旭景西街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明确开标开始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10:40,所公布的招标文件第16条“投标保证金”的第16.5条载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6.5.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第24条“投标文件的解密”载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半小时内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单位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原告盈德公司参与上述投标,并缴纳了35万元项目保证金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时,原告项目负责人有签到。开标后,其他公司中标,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并未中标。后原告向被告等部门反映投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问题,最终未能要回上述35万元保证金。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所交35万元投标保证金在因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如期解密时,是否应当予以退还的问题。
首先,从合意内容来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原告参与被告发布的招标活动,应当视为其已经知悉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并接受条款的约束。
其次,从参与投标的实际情况和条款效力来看,原告表示此前也参加过其他投标活动,一般解密时间是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亦参加过被告发布的其他招标项目,解密时间也是半个小时,当时有正常解密,本案是因原告参与投标的人员记错了时间而没能及时解密,认为被告未设置补救方案,且半小时的时间未进行着重提示,不退换保证金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从原告的陈述可见,其实际上知悉解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其作为投标竞争者,并非首次参与,具有充分的条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如期解密。而本案中,原告因记错时间而导致未能解密,并非因被告导致,或是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情况而造成。《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解密失败补救方案并非是必须,且被告关于不予退还保证金和解密时间的规定,是基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特点而对全部参与投标人所作出的普适性要求,并不违反合意的自愿性,亦未明显排除投标人应有的权利,因此不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从保证金的含义来看,是为了保证对行为履行或条件未来发生情况的一种允诺。本案中,原告预先交纳投标保证金,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参与投标的应有义务。原告因自身原因未解密,亦属于“撤销文件”可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至于原告提出其他公司未交保证金但未承担责任的意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亦不影响本案的认定,本院不作处理。
因此,原告作为投标人,知悉所交的保证金的意义,被告根据先前条款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60元,由原告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