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风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015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东风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横沙广本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元。
被告: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2幢1401-1402房。
法定代表人:林少宏。
原告***诉被告东风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广州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晓芳(代)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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