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7148号
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亮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丰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供电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考利、梁领凌与被上诉人亮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杰,原审第三人拍卖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电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亮丰公司向供电局公司赔偿再行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损失2393200元;3.改判亮丰公司向供电局公司赔偿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亮丰公司实际付清再行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判令亮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亮丰公司应向供电局公司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差额以及相应利息的问题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亮丰公司应当向供电局公司赔偿两次拍卖成交价款差额及其利息。(一)供电局公司要求亮丰公司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款差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亮丰公司应当补足差额,一审判决驳回供电局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1.一审判决关于亮丰公司已向供电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供电局公司仅能从承担违约责任和补足拍卖价款差额两项请求中择一向亮丰公司主张,因案涉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认定亮丰公司已向供电局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供电局公司无权再主张亮丰公司支付拍卖价款差额及其利息。但是,根据亮丰公司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以及本案证据,亮丰公司始终否定其与供电局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否认需要向供电局公司承担责任,仅同意被拍卖行公司扣收竞买保证金,即亮丰公司根本不存在向供电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愿,更不会向供电局公司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而其竞买保证金实际也是向拍卖行公司缴纳,并在拒绝支付成交价款后被拍卖行公司扣收。拍卖行公司扣收亮丰公司竞买保证金50万元后向供电局公司划付,不应视为亮丰公司已向供电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供电局公司向亮丰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因款项最后是由供电局公司收取而直接认定亮丰公司已向供电局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明显错误。2.供电局公司的主张符合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供电局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
亮丰公司辩称,(一)供电局公司已没收了亮丰公司50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具有惩罚性质,亮丰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责任。亮丰公司与供电局公司尚未签有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亮丰公司仅是参与了拍卖行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但即便认为亮丰公司与供电局公司就案涉拍卖标包成立合同关系,那么拍卖行公司是供电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亮丰公司与代理人协商一致,按照与代理人的约定让代理人划扣保证金50万、佣金27.36万,法律后果就是向委托人供电局公司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本质上都是亮丰公司为了解决当时拍卖争议,最后主动让步并承担了本次拍卖严苛的责任而支付的款项。在拍卖行公司要求我们办理手续给付相关款项时,亮丰公司还发出《申请函》再次书面明确相关责任,拍卖行公司及供电局公司当时均没有提出异议情况下,亮丰公司及拍卖行公司才按照《申请函》执行,依约处理完毕相关款项,50万元保证金也最终已支付给了供电局公司。亮丰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供电局公司、拍卖行公司承担了约定的责任,保证金已具有惩罚性质。(二)委托二次拍卖是在首次拍卖产生纠纷,各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亮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且放弃中标之后从时间顺序上看,在2019年12月19日拍卖进行当时,亮丰公司当即向拍卖行公司提出异议,不肯签字确认,并还为此报警,由于拍卖行公司始终扣留亮丰公司人员不让离开,亮丰公司才不得不主动让步,双方对责任承担问题迖成一致,即没收亮丰公司50万元保证金、亮丰公司放弃中标但需缴纳27.36万元佣金,拍卖行公司将剩余172.64万元退还,亮丰公司无须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及出具“说明”单方面放弃中标资格等。拍卖行工作人员当时也是这样保证的,否则如果亮丰公司仍然要承担二次成交的差价,则绝不可能放弃中标资格。正是在协商一致之后,拍卖行公司、供电局公司才于2019年12月20日同意亮丰公司放弃中标,开始进行二次拍卖另行处理该标包。但由于拍卖行公司等不守诚信,违背之前的承诺,又向亮丰公司发函企图浑水摸鱼让亮丰公司承担二次差价。亮丰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发出《申请书》,再次书面明确了只没收押金、佣金,退还余款,不承担其他责任的约定,在收到亮丰公司的《申请书》后,拍卖行公司、供电局公司也确实是照此履行了,收款后大家都没有提出异议。(三)两次拍卖价款的差价不能认定为供电局公司的损失,本案并未对供电局公司造成实际损失。首先,《投标书》的竞买号牌等重要信息出现涂改、投标书的报价并非亮丰公司真实意愿,涉案投标书是无效的,且亮丰公司当时就提出异议,没有确认该竞买结果,最终拍卖行公司亦未与亮丰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上述拍卖并未成交。其次,本次拍卖中并没有造成供电局公司的实际损失,其现有财产没有减损灭失和亦没有相应履行合同的费用支出。两次拍卖的差价是不确定的、不可预见的,甚至可以说,如不是亮丰公司因拍卖行公司采取的一些不合法不规范的手段出现错误报价,供电局公司的涉案物品本就只值那价钱。至于补偿性方面,亮丰公司在拍卖存在问题、没有拿到任何货物的情况下支付了近80万元,供电局公司也已经获得了亮丰公司的50万元保证金,亮丰公司已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应是拍卖合同纠纷,涉案投标书是无效的,拍卖并未成交,且亮丰公司已承担相应责任,拍卖当时各方已对放弃中标的责任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并照此执行完毕,供电局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因此,请求驳回供电局公司的上诉请求。
在亮丰公司拒绝支付原拍卖的成交价款后,供电局公司即已决定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拍卖行公司再行拍卖案涉标的。根据本案证据,供电局公司在2019年12月20日已同意并委托拍卖行公司再行拍卖案涉标的,拍卖行公司在2019年12月23日已于《南方日报》、少上刊登关于再行拍卖案涉标的的公告,而拍卖行公司扣收亮丰公司竞买保证金是在2019年12月25日,亦即供电局公司同意拍卖行公司再行拍卖的时间要早于拍卖行公司扣收亮丰公司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即使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案涉竞买保证金最后由供电局公司收取即表明亮丰公司已向供电局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从时间顺序上看,供电局公司委托拍卖行公司再行拍卖案涉标的的时间要早于亮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若以发生在后的“承担违约责任”否定或排除发生在先的“再行拍卖”,显然不当。从亮丰公司拒绝支付原拍卖成交价款起,直至本案诉讼,供电局公司的主张始终是委托拍卖行公司再行拍卖案涉标的、要求亮丰公司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款差额,符合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亮丰公司向供电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供电局公司再主张亮丰公司补足差额的事实,一审判决驳回供电局公司的诉讼请求显属错误。3.亮丰公司应当向供电局公司承担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款差额的责任,应补足的金额为扣减已收到的50万元后剩余的2393200元。在已确定供电局公司和亮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亮丰公司拒绝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已构成违约并给供电局公司造成了损失。此后的再行拍卖成交价因为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未能完全弥补供电局公司所受的损失。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买受人承担的是补偿性的赔偿损失义务。因此,亮丰公司应当向供电局公司承担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款差额的责任。供电局公司收到拍卖行公司划付的50万元后,已在两次拍卖成交价差额2893200元中予以抵偿,仅要求亮丰公司补足剩余的2393200元,该金额既未高于供电局公司所受损失,亦未超过亮丰公司的赔偿损失义务范围。(二)即使认定案涉竞买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认定本案适用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因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供电局公司的损失,亮丰公司仍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退而言之,即使案涉竞买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本案应适用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也不代表亮丰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被扣收案涉竞买保证金50万元。一方面,供电局公司与亮丰公司之间并未约定亮丰公司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仅需承担被扣收竞买保证金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另一方面,无论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违约责任”的类型不仅限于违约金,支付完毕违约金也不应等同于已履行完毕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受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供电局公司在本案中所受损失为两次拍卖成交价款差额2893200元及相应利息,案涉竞买保证金50万元远远低于供电局公司所受的损失。亮丰公司除应承担被扣收案涉竞买保证金的责任外,还应当对供电局公司所受损失的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6日,供电局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拍卖行公司(拍卖人、乙方)签订《报废物资委托拍卖框架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拍卖报废物资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拍卖成交后,乙方应自拍卖会结束后24小时内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与乙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全额成交价款通过对公帐户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关于拍卖规则,成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为拍卖标的流拍,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当次拍卖成交后,乙方在24小时内未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未按约定签订合同、付款、提货等原因导致拍卖未成交等。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为证明其主张,供电局公司提交《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资料-第1589期拍卖会》,该文件资料有亮丰公司骑缝盖章。该文件资料包括《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第1589期拍卖会拍卖标的清单》等文件。其中,《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载明:本期拍卖会首轮以密封式投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竞买人首轮密封式报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且最高报价只有一个竞买人的,该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并另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买受人不按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的,己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本公司将依照《拍卖法》第3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拍卖标的的瑕疵说明、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拍卖成交款的支付时限及方式、买受人支付佣金的标准及时限、拍卖标的移交接管的时间及方式等在拍卖资料之拍卖标的清单及拍卖条件中作详细说明,竞买人必须完全接受相应的拍卖条件方可参与竞买。该文件上有亮丰公司盖章及黄小青签名,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第1589期拍卖会拍卖标的清单》载明:拍卖标的包括五个标包,其中标的编号为1589-1的名称为“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包为“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该标的保证金为50万元,清单中五个标包保证金合计250万元;拍卖条件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拍卖标的成交金额的,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自动转为定金,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拍卖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会现场或在24小时内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支付全额拍卖成交价款及安全事故责任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该文件买受人签名处未有亮丰公司签章。
2019年12月13日,亮丰公司签章出具《承诺书》,载明:亮丰公司提交参加2019年12月19日拍卖会的资料,亮丰公司己收悉本次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拍卖标的清单,并同意在2019年12月16日16时前按时缴交竞买保证金,意向竞拍标包包括“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从化棋杆仓报废物资(标一)”等五个标包。
2019年12月19日,拍卖行公司盖章出具《密封式拍卖投标规则》,载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投标书内未填写对标的的出价(或大小写金额不符)、竞买牌号,未经竞买人签名;竞买人填写投标书字迹涂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投标书内填写的竞买牌号、竞买人签名与竞买凭证不符。
2019年12月19日,黄小青签署《投标书》,载明:本竞买人同意遵守《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第1589期拍卖会拍卖资料》及《投标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竞投的标的编号1589期一1号,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包: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出价为1520万元。以上出价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不作撤回。一旦成交,本人将按规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及提运货物,并另按成交价的1.8%向你公司支付拍卖佣金。竞买牌号处手写载明为92号,另有涂改痕迹。竞买人签名处为黄小青。同日,黄小青签署《拍卖会拍卖笔录》,载明拍卖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标的名称为“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买受人牌号为92号,成交价为1520万元。亦于同日,拍卖行公司出具《投标结果登记表》,载明投标结果最高价格为1520万元,竞买牌号为92号。
2019年12月19日,亮丰公司出具《说明》,载明:兹有我司亮丰公司参与拍卖行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的拍卖会,在竞标编号1589-1号标包时,法人与合作伙伴之间通电话把竞标价1052万元听成1520万元,造成严重失误,在此我司深表歉意,由于损失金额巨大,现我司申请放弃中标资格,望拍卖行能酌情处理。
2019年12月20日,拍卖行公司向亮丰公司发送《关于催促“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买受人签署并按时付清拍卖款项的通知》,要求亮丰公司最迟在2019年12月20日前签署本项目《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清如下拍卖款项:1、成交总价1.8%的拍卖佣金27.36万元;2.拍卖成交价款1520万元;3、安全事故责任保证金152万元。同日,拍卖行公司向亮丰公司发送《关于同意买受人放弃“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标的编号1589-1)”买受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复函》,表示拍卖行公司同意亮丰公司放弃上述拍卖标的的买受资格,并要求亮丰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没收其缴纳的全部竞买保证金;2.亮丰公司应当支付拍卖佣金27.36万元;3.亮丰公司一年内不得参加广州供电局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组织的报废物资处理工作,同时承担《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4.再次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亮丰公司负责补偿。
2019年12月25日,亮丰公司向拍卖行公司发出《申请函》,载明亮丰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10点30分在拍卖行公司拍卖会上,对于竞标编号1589-1号标包的失误操作,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拍卖行公司递交书面声明放弃买受资格,为此,亮丰公司愿意将该标包的保证金50万元给予没收,并向拍卖行公司支付此标包的拍卖佣金人民币27.36万元,上述费用从亮丰公司已支付的25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亮丰公司要求拍卖行公司将扣除保证金50万元和佣金27.36万元后的余款172.64万元退还亮丰公司,并声明承担上述保证金50万元和佣金27.36万元后不再承担其它的任何费用与任何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日,拍卖行公司向亮丰公司转账退还1726400元。
2019年12月30日,拍卖行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锦志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案涉拍卖标的“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的拍卖成交价为12306800元,买受人为佛山市南海锦志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拍卖行公司向供电局公司转账50万元,转账用途、附言注明为“违约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
2020年1月20日,拍卖行公司向亮丰公司发出《请亮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补足差额的通知》,要求亮丰公司最迟于2020年2月1日补足案涉标包两次拍卖成交价差额239.3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供电局公司与亮丰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二、亮丰公司应否向供电局公司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
根据《报废物资委托拍卖框架合同》以及《投标书》等证据可明确,本案中,关于案涉拍卖标的“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的拍卖人为拍卖行公司,委托人为供电局公司,竞买人为亮丰公司;根据《投标书》《拍卖会拍卖笔录》《投标结果登记表》等可明确,亮丰公司以最高应价成为案涉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亮丰公司辩称《投标书》《说明》等文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述文书有亮丰公司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黄小青的签名确认,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亮丰公司又辩称《投标书》有涂改应认定无效,拍卖师亦未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结果,但案涉《投标书》上的涂改并未影响竞买人身份及投标价格的确认,且案涉拍卖为密封式拍卖,《投标结果登记表》亦载明了案涉标包拍卖竞价情况及成交价,故一审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亮丰公司以最高应价竞得案涉标包,其与拍卖委托人供电局公司之间就案涉拍卖标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供电局公司主张亮丰公司应向其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差额以及相应利息的问题。本案中,买受人亮丰公司于拍卖成交后明确放弃中标资格,拒绝支付价款;拍卖行公司从亮丰公司在先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扣除案涉标包保证金50万元后,将剩余款项退回亮丰公司,后拍卖行公司将上述保证金50万元转账至供电局公司。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根据该规定,供电局公司仅能从承担违约责任和补足拍卖价款差额两项请求中择一向亮丰公司主张。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并结合拍卖法律关系,案涉保证金已具有竞买人违约金的性质,故亮丰公司已向供电局公司承担了因拒付拍卖价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供电局公司无权再主张亮丰公司支付拍卖价款差额及其利息,因此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供电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26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供电局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被核准注销。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原“广东供电局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的诉讼权利义务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承继,并作为诉讼主体继续参与案件的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亮丰公司应否向供电局公司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及利息问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供电局公司能否要求亮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据此,拍卖为买卖合同的特殊方式,拍卖的法律效果直接约束委托人、拍卖人及竞买人。在案涉拍卖合同中,作为拍卖方的拍卖行公司只是接受委托方供电局公司的委托进行拍卖,为委托人供电局公司和竞买人提供服务。因此,建立财产权利转移关系的双方是委托人供电局公司和竞买人,在竞买人不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情况下,作为权利人的供电局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竞买人亮丰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亮丰公司辩称拍卖活动进行过程中,拍卖行公司不停催促其快点填写投标书,导致其与同事沟通、填写价格时出现错误,认为投标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案涉拍卖为密封式拍卖,《投标结果登记表》亦载明了案涉标包拍卖竞价情况及成交价,亮丰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沟通失误不能对抗拍卖成交行为。亮丰公司二审抗辩认为其已与拍卖行公司就后续责任承担问题已经“谈妥”,亮丰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相应条件是罚没保证金50万元和佣金27.36万元,并不包含承担二次拍卖的差价。但供电局公司否认这一事实,且亮丰公司无法提供三方已就本次拍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亮丰公司应否向供电局公司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及利息的问题。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之规定,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案中,案涉拍卖标的“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的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为1520万元,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12306800元,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与第二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为2893200元。另有,由亮丰公司盖章及黄小青签名的,2019年12月13日《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载明:本期拍卖会首轮以密封式投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竞买人首轮密封式报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且最高报价只有一个竞买人的,该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成交款,并另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买受人不按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的,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本公司将依照,《拍卖法》第3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拍卖标的的瑕疵说明、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拍卖成交款的支付时限及方式、买受人支付佣金的标准及时限、拍卖标的移交接管的时间及方式等在拍卖资料之拍卖标的清单及拍卖条件中作详细说明,竞买人必须完全接受相应的拍卖条件方可参与竞买。因此,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还是亮丰公司自己签署的《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亮丰公司均应支付两次拍卖价款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保证金已具有竞买人违约金的性质,供电局公司仅能从承担违约责任和补足拍卖价款差额两项请求中择一向亮丰公司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从拍卖保证金的目的来看,其一方面具有填补损失的功能;另一方面也有维护拍卖秩序的内在需求。原买受人悔拍、逾期未交付价款不仅违反了拍卖秩序,而且对委托拍卖方的权益也造成了重大影响,原买受人理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在预交保证金无法弥补重新拍卖价差损失的情况下,竞买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原买受人予以补足的做法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使委托拍卖方的利益达到如同合同履行后应达到的状态,委托拍卖方因悔拍所受到的损失得到有效的赔偿。因此,供电局公司上诉要求亮丰公司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款差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供电局公司自愿在价差中扣除500000元保证金,请求支付剩余的2393200元价差,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基于亮丰公司的行为导致再行拍卖,对此,亮丰公司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因此,利息的起算应从第二次拍卖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次日即2019年12月31日计算,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供电公司主张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013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东莞市亮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支付拍卖价款差额2393200元及利息(以2393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6264元,由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负担43元,被上诉人东莞市亮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262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丽华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曹佑平
书记员 袁绿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