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从化供电局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36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从化供电局,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从化供电局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树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