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75号
原告:***,男,住湖南省。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XX律师
被告: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