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珠斗法执字第15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15,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16,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418,住广东省信宜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3X,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33,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132,住四川省开江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斗门支行44×××8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506元至本院银行账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