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A31栋10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
上诉人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11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履行地位于喀喇沁旗,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虽在赤峰市松山区,但实际上,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人的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时,应以法人的实际经营地为法人的住所地,且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也认可上诉人现在的实际经营地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除此之外上诉人的住所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不在赤峰市××区内,所以双方在《工程承包协议书》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无效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为喀喇沁旗,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十条约定由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113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学文
审判员 敖恩吉雅
审判员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秀梅
书记员 *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