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与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民申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颜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景坤,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程,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海,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4民终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拓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94034.30元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仅以最终生效判决支持的金额少于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来认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观存在过错有违立法本意,影响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发挥。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起诉前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对方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一般侵权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要综合案情复杂程度、争议问题抽象及不确定程度、申请保全金额合理性程度等因素确定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因此诸多考量因素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是法院认定申请人主观过错的重要因素,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在***诉拓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对于***主张的230万元诉讼请求大部分予以驳回,仅保护了40余万元,诉讼请求与法院支持的金额存在重大差距。特别是拓源公司已付工程款问题,***主张已付工程款为350余万元,法院认定已付工程款为410余万元,***对已付工程款的主张与法院最终认定存在较大差距。该争议问题不存在抽象及不确定性,***对此是明知的。结合上述事实,***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不缺乏事实依据。***保全金额过大导致拓源公司无法及时取得工程款,造成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赔偿拓源公司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并无不当。***就保全行为购买了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30万元,因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拓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94034.30元亦无不当。综上,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晓 慧
审 判 员 吕 浩 杰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延 可
书 记 员 胡宝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