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2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财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天义路阳光经济适用房13号楼1-1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审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财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和***及原审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议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