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金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商初字第448号
原告:淄博金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本友,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长涛,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淄博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金亮,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金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金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5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4053.5元,由原告淄博金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温绍勋
审 判 员  蒋中山
人民陪审员  彭 娟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