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04执3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北侧S46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峄城镇侯桥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14日在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峄城分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宗,房产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4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8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9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90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7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5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6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97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95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94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93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92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91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3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0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82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2001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2000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2002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2003号、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1999号;于2019年7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位于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的31#楼,共计62套及位于峄城区中兴大道东侧的鲁(2019)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0735号土地。并向双方当事人达达了执行裁定书,该查封为轮侯查封,现因无法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决定了将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业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