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2民初5036号
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北侧S467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朱子埠村村委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