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4民初1229号
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姚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存芳(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连台,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候桥村iv>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董事长。
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鑫达公司)与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茂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鑫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存芳、霍连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茂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鑫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393094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93094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一期的部分配套工程(包括室内排水、道路工程、供电给水弱电等),合同总价款暂定740万元。其中,工程总价的50%为购房款,该款于工程竣工合格后兑付。合同附件一中专门约定该50%的购房款为3930944元,还约定了组成该款项的具体房屋情况。除前述内容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克服了种种困难,保质保量的为被告完成了约定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3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原告完成涉案工程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成就后,被告却拖延交付房屋,致使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枣庄茂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原告枣庄鑫达公司(乙方)与被告枣庄茂源公司(甲方)签订《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工程一期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工程一期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一期室外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和供电给水弱电配合工程等(工程项目由甲方决定)相关配套工程,乙方为总承包单位,供电之土建工程须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4年5月1日(以具体施工条件及甲方开工令为准)。全部工程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暂定为740万元,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标准。其他调整因素:由发包人提出或者确认的工程量增加和涉及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款的变更增减,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时按实上报,双方核定。工程款支付:1.工程总价的50%为购房款(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确定购房房号和价格,附件),该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付。2.排水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总价的30%,全部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排水工程总价的15%。3.道路(含停车位)完成30000平米时支付道路工程总价的30%,全部验收后支付总价的15%。4.工程保修金为总价的5%,保修期两年,期满后返还。5.凡增加或补充的其他配套工程均执行上述条款。6.按峄城区税务局要求,工程款税金由甲方按章代扣。合同第十条第五项约定:自乙方递交给甲方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计签证完毕,否则视为认可。双方在上述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又签订了购房款清单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该附件约定,原告购买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工程一期15号楼15号、16号、17号、33号、34号、35号商铺六间,合计金额3930944元。当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购房手续,并进行工程款资金结算,抵完房款后多退少补。2016年3月2日,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为合格工程。2019年5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06民初5288号、52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21日查封了位于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88号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15号楼。
另查明,2017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鲁04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总价款为9731869.81元,原告在该案中未主张以房折抵工程款的部分价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验收证明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15号楼的六间商铺交付给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因涉案房产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导致合同约定的以房折抵工程款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抵价款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原告在涉案工程完毕后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前,完全可以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但是因其自身的原因未行使权利,导致该房屋于2019年5月份被法院查封,故其要求自2016年3月3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自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次日2019年5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原告主张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枣庄茂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欠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30944元及利息(以39309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8元,由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400元,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38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国贤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潘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